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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做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,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、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:一、将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第十一条中“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”删除。 二、将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第八条中“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”删除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
智通财经·08/21/2026 13:17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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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做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,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、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:一、将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第十一条中“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”删除。 二、将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第八条中“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”删除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